6月1日起能源领域将开展特许经营

浏览次数:2907      发布时间:2015/5/14    

国家发改委秘书长李朴民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开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是一项重要的改革和制度创新,有利于扩大民间投资,激发社会活力,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

  “从1984年深圳沙角B电厂项目实行特许经营至今,我国开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已有30多年。30多年来,各地方推出了大量特许经营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市先后制定了60余件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李朴民说。

  据世行不完全统计,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在交通、能源、市政领域组织了1000多个特许经营项目。另据初步统计,中国城市污水处理和公用水项目实施特许经营的比例达到42%和20%。

  虽然特许经营取得一些成效,但在实践中,市场主体反映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国家层面缺乏统一的制度规范,民间投资权益保障机制不完善,行政审批程序繁琐等。这些问题影响了社会资本参与的积极性,制约着特许经营健康发展。”李朴民说。

  “为了减轻特许经营者的负担,保障项目尽快落地,同时促进政府的职能转变,《办法》把握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不新增任何针对市场主体的行政审批程序或者审批环节。” 国家发改委法规司司长李亢表示,政府可根据协议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并简化规划选址、用地、项目核准等手续。

  “下一步,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抓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并适时对地方的贯彻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李朴民表示。

  除了强调不得以实施特许经营为名非法增加行政审批外,《办法》还完善了特许经营价格和收费机制,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可给予差异化信贷支持,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0年。

  基础设施投资周期长、风险大,涉及的金额非常巨量,所以需要金融机构的有力支持和配合。

  “《办法》第17、23、24条都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融资政策。”李亢介绍,在第17条第一款规定鼓励金融机构与参与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制定投融资方案。在第23条规定创新信贷方式和信贷政策,给予特许经营项目差异化的信贷支持,探索利用项目预期收益质押贷款,支持利用相关收益作为还款来源。第24条规定,支持特许经营项目证券融资,鼓励通过设立产业基金等形式入股提供特许经营项目资本金,还鼓励特许经营项目采用成立私募基金,引入战略投资者,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针对能源项目投资大、回报周期长问题,“市场主体可以联合投标能源项目,各展所长,集合各自优势参与竞争。”李亢说,“只要符合法定的程序和条件,未来投资主体和股权变更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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